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四节 简易案件办理 第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四节 简易案件办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简易案件: (一)原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简易案件具体情形。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