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听 证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听 证 第七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参加听证的人员校阅后,由参加听证的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明情况。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可以组织听证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进行评议,并制作评议笔录,由主持人、听证员签名。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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