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听 证

第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听 证 第七十四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四)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出示并予以说明; (五)出示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 (六)案件各方当事人陈述对听证中所出示证据的意见; (七)听证员、检察官向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问; (八)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九)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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