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受 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受 理 第三十二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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