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受 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受 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四)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 (五)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依职权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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