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