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承办检察官对审查认定的事实负责。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照法律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