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