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听 证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听 证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必要时可以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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