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听 证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听 证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