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听 证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听 证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等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 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