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听 证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听 证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