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章 回 避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章 回 避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检察人员对过问或者干预、插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等重大事项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报告。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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