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章 回 避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章 回 避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委托代理人、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及其他利益,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上述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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