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章 回 避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章 回 避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