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实行繁简分流,繁案精办、简案快办。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加强智慧借助,对于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向专家咨询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