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途径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