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