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当面、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由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 听取意见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认为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再审情形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违法的事实和理由; (四)其他当事人针对申请人申请监督请求所提出的意见及理由; (五)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六)申请人与其他当事人有无和解意愿; (七)其他需要听取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