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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