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