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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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四条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条 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四条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3月22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