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3月22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