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