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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