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五条 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