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五条 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
← 查看《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