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