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