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