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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