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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