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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