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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