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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