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