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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