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