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