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