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