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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