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