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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