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9-03-02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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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