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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