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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