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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