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