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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