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