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